Thursday, June 19, 2008

这样都行啊?

看戏时,偶尔会看到人家因个人隐私权受侵犯而打官司索赔。控方控诉被告毁谤导致他名誉或精神受损。我想啊……这些人是不是吃饱没事做,这么多时间打官司?!

最近,在《读者文摘》看到一篇『怪胎讼棍』才发现原来类似荒谬的官司在美国是一桩大生意,光是2005年的侵权诉讼,索偿总额就高达2600多亿美元,看来很多人乐此不疲。花很多时间打官司,打赢的话,可获得很多赔偿金。但是没这么容易的。

有一个有趣的个案,跟大家分享:

生性胆小的人不应该看美国的实境节目『 Fear Factor』,参赛者不是吃虫子就是坐在装满老鼠、蛇、昆虫等等的箱子里,心脏衰弱的人最好还是转台。奥斯丁·艾肯酷爱看电视。他说2005年的一集Fear Factor 实在恶心,害他生病,血压上升,头昏脑胀,要逃离客厅时不小心撞伤头部。他提出诉讼控告电视台,他认为电视台若能赔偿他250万美元,应该可帮助他复元。

本案结果:法官认为遥控器面世就是为了应付这种情况,因此不予受理。

哇……250万美元!真是狮子开好大个口,太离谱了吧?!自己知道自己笨就好,还笨到提出诉讼,丢自己的脸。哈哈哈……

6 comments:

Invisible said...

外国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有。
我听说在某间店前跌倒,都可以要求赔偿。

萤火虫*.* said...

不会吧!
好废耶!
哈...
看了后,
我就大笑了一场。
不过外国的确是这样。
真的什么事都有。
就像Invisible 说的事,
我也听过。
超废的。(=.=)
哈哈...(^o^)

Akira 思胜 said...

哈哈, 好好笑啦...
这样也想控告?
他以为法官是笨蛋哦?

Vincent Cho said...

这种烂理由也可以提控?哈哈哈哈!

不离世间觉 said...

这是什么世道阿!

沙胡 said...

嘻嘻……世界无奇不有。